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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上律师认为苹果仍有翻身机会

创建日期: 访问量:20921


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的“iPad”商标权之争一波三折,还在继续。

   唯冠科技昨天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公布与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权纠纷详情,出示了据称是唯冠从1998年就开始研发的唯冠iPad的资料。唯冠再次出手后,苹果如何接招?对此甚至有好事者在网上出谋划策,建议苹果重新注册“重影”商标——“iippaadd”绕过纠纷。有知识产权律师则出招,表示苹果仍有翻身机会。

唯冠1998年开始研发iPAD

    昨天发布会现场,唯冠创始人杨荣山详细介绍了唯冠iPAD的前世今生,称iPad是公司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研发的一款产品,全名为 Internet Personal AccessDevice(缩写为iPAD),中文名为联网器,定位于一款网络终端设备,是唯冠iFAMILY系列产品之一,这一系列产品唯冠曾投入超3000万美金开发。2000年唯冠iPad正式对外发布,2003年唯冠开始研发新一代iPAD。此外,iPAD曾在欧洲和美国销售。

律师建议苹果二审中止诉讼

    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袁洋认为,根据目前公布的资料,此次“iPad”之争,并不是在争论唯冠是否恶意抢注了苹果iPad,唯冠的确注册iPAD商标在先(至少是在中国),不存在抢注行为。争论的核心,应是苹果是否已从唯冠手中真正拿到了商标权。而此次争议较为复杂,香港唯冠控股是母公司,其下又有唯冠(台湾)、唯冠(深圳)等多个子公司,这些唯冠公司的法人代表均是杨荣山。苹果公司从关联公司IP公司获得的“iPAD”商标转让协议,是IP公司与唯冠(台湾)签署的,但“iPAD”商标是唯冠(深圳)注册的,因此唯冠(深圳)在一审中表示唯冠(台湾)无权转让其商标权。

    但袁洋认为,苹果公司在二审中仍有翻身机会。首先,苹果公司应要求二审中止诉讼,待苹果公司与唯冠控股等关于iPAD商标转让在香港的诉讼全部结束后,再审理苹果公司与唯冠(深圳)的诉讼,基础合同关系的理清对于苹果公司赢得与唯冠(深圳)的诉讼有益。而中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,如果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,可中止诉讼。对于昨天网络上曝光的“香港法院iPad商标案判决书”,袁洋表示,披露的内容只看到有谴责“阴谋味道”的意思,并没有提及履行商标转让协议,明确商标权归属等实质性内容。因此苹果公司应等待香港法院做出更实质的判决,再继续在内地的诉讼。

    另外,如果苹果公司能够证明与唯冠(深圳)存在法律上的表见代理,也可要求iPad商标。即虽然苹果公司没有与“iPAD”商标的持有人唯冠(深圳)直接签署过商标权转让协议,但苹果公司“有理由”相信杨荣山代表唯冠(深圳)转让了“iPAD”商标,那么这个协议对唯冠(深圳)仍然有约束力。这个有理由是指,毕竟IP公司与唯冠(台湾)签署的协议明确包括了“iPAD”商标,而唯冠(台湾)和唯冠(深圳)又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杨荣山实际控制。其法律依据是,中国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行为有效。

有人建议苹果改“重影”商标

    昨天,网上有还有传言称一名设计师为苹果公司解决了iPad商标侵权,该设计师建议将iPad更名为“iiPPaadd”:原有商标无须变形,只要加个简单的阴影即可化解。不过,有人评论:“这可怎么念啊,难道‘iPad控’都要成结巴?”有人更在网络上打趣:“新闻发布会时新名字不好读,但可以把原因归咎到主持人身上。”

    对此,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竺建平表示,这种注册法未尝不可,但关键是图形如何处理,最终还得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核。袁洋认为,新申请能否通过,主要看该商标的音、形、意三方面是否与既有商标相似。判定相似,我国《商标法》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,也就是看消费者是否会产生混淆或误认。但如果真的注册了“iiPPaadd”作为商标,那读的时候肯定不能再读做“iPad”。他说,实际上即便重新注册,“pad”三字可以不用改变,只要考虑改变前面的“i”字母,因为“pad”的英文含义是“平板”,属通用词汇,不属某个公司或个人专有。

    昨天截至19时,对唯冠昨日发布的内容,苹果方面继续保持沉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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